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主要依据。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一式十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