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工作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