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监测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鼓励、扶持地质环境监测的科学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环境监测水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