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除责令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外,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