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过量开采造成严重污染、地面沉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