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