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