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监测资料;逾期不补交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