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及灾害监测和调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