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污染或者地面沉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