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应当将地质环境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必要内容,并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的必备条款。采矿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