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在危险斜坡或者大于五米松散土层构筑二级(含二级)以上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设计书同时设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