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六条已废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三)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