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五条已废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擅自批准前款规定活动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消其批准文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