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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