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二条已修改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