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人民政府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撤销其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