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以及内设机构之间职责的调整,除另有规定的外,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