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以及内设机构之间职责的调整,除另有规定的外,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