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可以分别设处(室)、科(室)、股(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