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规格分别为正厅级、正处级、正科级;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股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