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