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可以依法强制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人员的招聘录用中,设立吸毒检测内容,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