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可以依法强制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人员的招聘录用中,设立吸毒检测内容,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