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自治州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