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九条已修改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