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划定保护区范围。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的新建输电线路,应当规划为电力电缆通道;已有的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造成电力电缆。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电缆通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