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飘动物体; (三)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变压器;(四)利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或者牵引地锚; (五)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牌; (六)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