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