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发电厂的输水、输油、输煤、供热、排灰、送气等管道保护区为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