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一)地下电力电缆为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跨江河电力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