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和有关渔业生产、收购、运输等事宜,按国家规定征收渔业费用;

(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处渔业纠纷,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登记、检查和船员考核的发证工作,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交通事故;

(六)负责渔港及其他有关渔政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