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件。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捕捞、养殖、购销等活动和渔业证件、渔船、渔具、网具规格、捕捞方法、渔获物进行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