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有效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的办法。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业管理工作;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重要渔业资源所在地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群众性护渔活动,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进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