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应事先同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