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要渔业水域及所属鱼类产卵场、繁殖区和洄游河道建造拦河闸坝、引水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时,应当事先征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