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青海湖每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禁鱼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沿湖岸水域两公里内、三块石(弧插山)至沙陀以西的水域,以及布哈河、黑马河、边马河、泉吉河、沙柳河、哈尔盖河、甘子河等河口、河道为禁渔区。
鄂陵湖、扎陵湖以及吉迈以上黄河河道相通的湖泊进出水口、鄂陵湖与扎陵湖之间河道、星宿海附近河道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渔区。
玛柯河及其支流为常年禁渔区。
本省境内的其他水系、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