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对下列重要渔业水域、水系实行重点保护:(一)青海湖及其附属水域;(二)鄂陵湖、扎陵湖及其附属水系;(三)可鲁克湖;(四)托索湖及其附属水系;(五)玛柯河及其支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