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水产品捕捞标准:湟鱼尾重为250克以上;其他鱼类捕捞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获物中的幼鱼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