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捕捞业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等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水产资源的捕捞。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