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下列名贵鱼类和水生经济动物实行重点保护:(一)青海湖裸鲤(亦称青海湟鱼);(二)花斑裸鲤(亦称大嘴湟鱼);(三)极边扁咽齿鱼(亦称小嘴湟鱼);(四)黄河裸裂尻;(五)拟鲶高原鳅;(六)骨唇黄河鱼(亦称山弓鱼);(七)卤虫、林蛙;(八)其他高原土著经济鱼类和引进的名特优养殖鱼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