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下列名贵鱼类和水生经济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一)青海湖裸鲤(亦称青海湟鱼);

(二)花斑裸鲤(亦称大嘴湟鱼);

(三)极边扁咽齿鱼(亦称小嘴湟鱼);

(四)黄河裸裂尻;

(五)拟鲶高原鳅;

(六)骨唇黄河鱼(亦称山弓鱼);

(七)卤虫、林蛙;

(八)其他高原土著经济鱼类和引进的名特优养殖鱼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