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养殖渔业第十三条有效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全民所有的水面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全民和集体所有的水面可以由省内外单位、集体、个人承包,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也可实行租赁、股份制、引进外资等经营形式,发展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