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养殖渔业第十四条有效养殖水面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养殖水面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解决;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