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养殖渔业第十二条有效根据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奖金、技术、物资等方面,鼓励支持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宜渔水域和非农荒地、河滩、沼泽、盐碱地、洼地、地热水、工厂余热水资源发展养殖渔业。对重要水域和重要渔业、水生生物资源,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专门经营机构,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开发。重要水域和重要渔业、水生生物资源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