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有效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