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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