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