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1999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有偿使用方式;(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五)登记发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