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1999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有偿使用方式;

(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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