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