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