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一般每6年调整一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